为牟利买卖手机号 先刑后民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27 22:19:30 来源: sp20241127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他人的手机号赚取差价,是否会涉嫌犯罪?近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款43367元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43367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明知出售他人手机号码系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长葛市多家网吧内联系售卖手机号码的上家,再联系购买手机号码的嫌疑人,而后从卖方购得手机号码,再通过电脑、手机验证等方式出售给买方,买方发送验证码后,卖方将验证码通过聊天软件发送至刘某,刘某再提供给买方,刘某从中赚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差价。截至案发,刘某共非法获利43367元。

  同时,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单独支付赔偿金43367元,并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同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人刘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款已退缴,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